从“秦火火”案公开审理看中国的法治

作者: 严钦熙

亲爱的同学们、老师们,早上好!

       今天国旗下讲话,我想谈谈从“秦火火”受审看我国的法治境况。这个话题的选定,我颇费了一些时间思量。一则因为这还是一个敏感话题;二则因为原预定的本周讲话的同学演讲稿件最后没有准备好,我不好在周六这么紧的时间内再给另外的老师和同学布置任务,于是决定我自己来讲。讲什么?最近国内大事较多,都可以谈,但还是因为,“秦火火”案件是一个知晓面很广的公共事件,有一定的代表性,所以就谈这个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秦火火”的行为属于犯法,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于4月11日对他进行了公开审理。我特别关注了对此事的文字和视频报道,从中可以体会到中国司法的点滴进步。

       百度搜索上有“秦火火”的专条,好几千字。秦火火,原名秦志晖,男,30岁,湖南衡南县人,2002年高中毕业后,外出打工。2012年入职北京尔玛公司,后从事网络运营工作。2013年8月,警方以其通过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等罪名将他逮捕。2014年4月11日,秦火火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受审。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从公开媒体报道看,公诉机关对秦志晖控告以诽谤、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说,秦志晖主要对被害人罗援、杨澜、张海迪、中国青少年基金会、铁道部等个人和单位制造和转发虚假信息,其行为属情节严重,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诽谤罪。秦志晖主观上具有起哄闹事故意、客观上编造有关铁道部的相关虚假信息,影响网络舆论对铁道部的评价等,造成了公共秩序极大的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鉴于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也无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而两位辩护律师是这样辩护的:关于诽谤罪,辩护人认为:一是被告人秦志晖没有实施捏造的行为;二是被告人秦志晖并非明知而散布。从内容上看,有关传言几年前在网络上就已有传播。关于寻衅滋事罪,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秦志晖并非明知编造虚假信息而予以发布,且秦志晖所发的微博也未达到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程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量刑,辩护人说,被告人已经说了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他的行为只是追求自身的成名。希望法庭给被告人秦志晖一个公正的判决。

       综合媒体对本案的报道,我有这样几点感受:

       1、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刑事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第一起依法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案件,尤其是涉及公共事件的案件公开审理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最好时机。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原告辩护律师和被告辩护律师依法尽最大努力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控辩,可以非常清楚地让其它公民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作用。而法治的进步就是有赖于更多案件的公开审理。

       2、秦志晖出庭受审时,没有戴手铐,也没有穿囚服,其身体状态、精神状态也不错。过去,法院对不同的被告对待不一样。因没有统一要求,有的被告是穿着囚服、戴着手铐脚镣进入被告席的。被告人虽然犯了罪,他的人格尊严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3、媒体全程对此公开报道。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多次交锋,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所控告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就技术层面、事实证据及适用的公诉程序提出了异议,至于法庭有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些内容都通过文字和视频向公众进行了报道。这样无论是法律专家还是非法律人士都会有自己对这个案件的评价和判断。

       庭审进行了四个多小时。最后,秦志晖本人承认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是违法的,接受所有罪名,并且在最后陈词中一连表达了九个感谢。对于这九个感谢,虽然有人认为他仍在作秀,也有人认为他态度诚恳。

       法律应该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最高准则,任何适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果都能依法公开审理,国家法治化的进程就会走得很好。一个国家法治化的程度越高,社会秩序就会越好,公民的生活的质量就会越高。

       最后,我要说,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的时代,一方面为每个人发言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清楚,言论是有边界的,言论责任应该自负。

       我的讲话到此,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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